【通知】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处理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8-22浏览次数:14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号)和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处理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苏教办研函〔2018〕9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学位论文管理,加强学术诚信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现将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处理工作专项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学院(系、室、所)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严厉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落实通知精神和学风建设的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实施本单位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专项检查工作,设立本单位受理“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并在学院网站公布。

二、各学院(系、室、所)要切实加强学风建设,激发学生内在学习动力。可结合2018级新生入学教育,组织师生专题学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以及《南通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程(试行)》(〔2012〕32号)等文件,加强学风建设,强化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防范学术不端行为。

三、各学院(系、室、所)应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学位论文原创性审查,及时摸排并报告论文买卖、代写信息和行为。指导教师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学生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的教育,加强对学位论文研究及撰写过程的指导,并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确保原创性。

四、本次专项检查工作各单位自查时间为即日起至9月1日,自查范围为所有研究生和导师。各学院(系、室、所)自查内容包括:

1.是否已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并在学院网站公布;

2.是否已将本通知传达到每位导师,督促导师逐一排查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等作假情况;

3.是否存在师生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等现象;

4.在审查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方面,有何经验;

5.除了学校的相关制度外,本学院(系、室、所)是否还建有防范学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制度机制;若有,请提供制度目录清单;

6.涉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专项检查的其它内容。

请各学院(系、室、所)对照专项检查内容,于9月2日前将纸质版自查报告盖章后报送研究生院学位管理办公室(6#120),电子材料发送至yjsxwb@ntu.edu.cn。

特此通知。

附件1.pdf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号)

附件2.pdf《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

附件3.pdf《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

附件4.docx南通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程(试行)



研究生院

2018年8月20日

学院受理“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监督举报电话:0513-85012266;邮箱:wxyyjs@nt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