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7-09-01浏览次数:125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师教学行为,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加强师德修养,增强工作责任心,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现行教学规章制度,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教学的教师,研究生教育、成人教育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教师应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对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体心理素质等方面进行全面培养,寓教育于教学活动之中。
第四条  教师应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不断积累和总结教学经验,结合教学工作实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勇于进取,不断创新,努力提高学术水平和教学质量,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能力。
第五条  教师应严于律已,遵纪守法;为人师表,身先垂范;言传身教,严谨治学。对学生既要关心爱护,又要严格要求。
第六条  教师上课言行、服饰应符合教师职业特点,仪态端庄,举止文明;规范教学语言,中文讲授必须使用普通话;板书端正,书写规范。
第七条  教师应主动与学生管理人员交流学生学习情况。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通报相关学院(部门)。
第三章  任课资格
第八条  担任课程主讲的教师,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及以上学位,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熟悉拟主讲课程的大纲、内容、要求和教学手段。
第九条  毕业分配、非高校调入我院的新教师均须参加岗前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没有教学工作经历的新教师(公共外语、体育等课程的教师除外),须经过对拟开设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学生实验等助教环节的严格训练一轮以上,且在首次开课前必须提交备课笔记,由教研室组织试讲,学院审核,决定其是否能担任任课教师。
第十条 教师开设新课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新开设课程所涉及的学科领域,并有相关研究成果;
2.提出符合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目标的教学实施方案,并拥有一定数量的教学参考资料;
3.有较详尽的教案;
4在开课前一学期向教研室提出申请,并通过教研室审核,经教学院长批准。
第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承担主讲任务: 
1.未辅导过拟开设课程,或辅导效果不佳,不具备讲课能力者; 
2.有实验环节的课程,不能指导实验或实验技能较差者;
3.已开设的课程讲授效果差又无明显改进者;
4.对拟开设的课程内容未能掌握或准备不充分者;
5.连续两次教学工作质量考核不合格者。
第十二条  在读研究生兼任助教,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推荐,教研室组织进行考核,教学院长批准。
第四章  教学准备
第十三条  教学准备是保证课程教学顺利进行和提高课程教学质量的基础环节,教师应高度重视教学准备工作。主讲教师统筹组织安排课程教学工作,对课程教学质量全面负责。
第十四条  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之一,是对学生进行教学和组织考核、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主要依据。各门课程均应根据教学计划要求制定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应明确课程目的与要求、课程重点和难点、各章节基本教学内容、学时安排以及主要教学手段、学习参考书目等,教师在执行中不得随意更改。教学大纲由学院组织制订,学校组织审核。
第十五条  主讲教师应按教学大纲和课程基本要求确定教学进度,编制教学日历,合理分配课程讲授、实验、实习和讨论等各教学环节的学时,组织有关教学人员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教学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  主讲教师要研究教学对象,根据学生情况认真备课,认真编写教案;积极参加教研室组织的教学活动,参加集体备课;钻研教材,掌握教科书的内在逻辑关系、结构体系,系统阅读参考文献资料。
第十七条  主讲教师应认真研究教学计划,明确本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处理好本课程与其他课程间的衔接和配合关系;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课程目的、要求,处理好教学重点和难点,科学、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应不断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积极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进行教学。
第十八条  各门课程均应有选定或自编的教材或讲义,优先选用国家级优秀教材、精品教材或国家规划教材。积极引进、使用先进的、反映学科发展前沿的原版教材。教师应有意识地把科研成果引入教学内容和自编教材。主讲教师应提出与教材配套的参考书目,确定或编写学习辅导材料。
第五章  课堂教学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必须认真上好每一堂课,努力提高授课质量和课时效率。应经常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应及时向学生说明本课程在专业培养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课程的性质、授课计划、考核方式等。
第二十一条 课堂教学应努力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逻辑性强;重点突出、难点分散;注意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更新讲课内容,及时传递本学科发展的信息;课堂语言力求准确、简练、生动,板书工整、文字规范,教学手段运用恰当。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师课程授课计划书》所规定的教学内容、基本要求和教学进度进行教学。在保证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教师在教学中引入与课堂内容相关的最新研究成果或学科前沿成果。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内容特点,精心安排、组织习题课。习题课由主讲教师或助教完成。助教担任习题课的讲授,课前须得到主讲教师的指导;担任习题课的教师须按要求和学生阶段学习的实际情况,充分准备,写好备课笔记。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要求安排讨论课。讨论课必须在教师的组织、参与和引导下进行。教师要选择具有代表性、思考性和理论联系实际的讨论题,并提前告知学生,以便学生准备。讨论课要注意激发学生的创造精神,鼓励发表不同的学术观点,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讨论结束应做好小结。
第二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课堂纪律,加强考勤工作,对违反课堂纪律的行为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应及时向学院或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实施进度,认真及时填写《教师授课情况记载簿》中的有关栏目。课程结束后,要进行课程教学总结,分析课程教学情况,提出改进办法和改革建议。
第六章  辅导、答疑与作业
第二十七条  辅导答疑着重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的疑难问题,启发学生思维,改进学习方法,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辅导可采取集中辅导和个别辅导相结合的方式。对基础较差、学习方法不当、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予以重点辅导和帮助。
第二十八条  助教要在主讲教师指导下进行辅导答疑,要熟悉讲课内容并跟班听课,明确辅导要求和目的,认真做好准备。辅导时要注意收集学生学习中的问题,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没有配备助教的课程,辅导答疑工作由主讲教师负责。辅导答疑原则上安排在课余时间进行,不占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教学时数。
第二十九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的性质和特点布置适量的课外作业,并在《教师课程授课计划书》中明确。作业内容应涵盖各知识点,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内容,又要有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培养学生掌握正确的思维方法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十条  学生的作业一般应全部批改。作业量多的课程可适当配备助教帮助批改作业,但主讲教师仍应批改一定量的作业。教师批改作业要认真、细致、及时。对不按时完成作业或草率应付作业的学生要批评教育直至退回令其重做;对抄袭作业的学生,应进行严肃批评,并令其补做。任课教师对学生作业情况应及时登记,作为对学生平时成绩的考核依据之一。
第七章  实践教学
第三十一条  实践教学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独立设置的实践课程应有完整的实验大纲;理论课中的实践环节,也应编有相对独立的实践大纲并严格按实验大纲进行,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减少内容。
第三十二条  实践指导教师应严格执行学校有关实验管理规定,认真准备。
                                                                南通大学文学院
                                     二○○七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