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我院本科教学工作,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规范教学管理,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按照学校要求特设立文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是院行政在教学工作方面的咨询和审议机构,在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学院教学改革、教学建设及教学管理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策进行咨询、审议和监督实施。
第三条 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1.审议学院教学改革与发展规划,指导学院教学工作;
2.审议学院专业设置、专业发展与建设规划;
3.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
4.审议学院课程建设规划,评审、推荐优秀课程(群);
5.审议教学实验室建设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
6.审议教材建设规划,推荐教材出版,评审、推荐优秀教材;
7.审议学院教学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8.评审学院教学成果奖等奖项,推荐校级各类教学奖;
9.负责学院教育教学研究、教学改革项目的立项评审;
10.参与审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11.接受院长委托,开展有关教学工作专题调研;
12.讨论、决定学院教学工作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条 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由具有一定学术造诣、治学严谨、热爱教学工作、富有教学经验、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的教师和教学管理干部组成。
第五条 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名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批准。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需要变动时,须报请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
第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南通大学文学院
二○○六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