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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院课程考核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07-08-28 访问次数:7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程考核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目的在于对教学目标达成状况和学生能力水平进行诊断、检测,获得信息反馈,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为了规范我院课程考核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院长全面负责本学院课程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资格审查
 第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  
 第四条 课程考核前,各开课学院应组织进行学生课程考核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报学生所在学院,无课程考核资格者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第五条 未注册的学生无课程考核资格。  
 第六条 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核;一学期某门课程缺交作业量超过三分之一者,须补足作业方可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第七条 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试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院长审核批准,可以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学校安排的补考。  
 第八条 课程考核资格由学院教学院长审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试卷编制
 第九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试是对学生学业成绩进行阶段性或总结性考核的一种形式,包括期中考试、期末考试、毕业考试、学位考试等。方式有口试、笔试、操作考试等。考试的安排、方式的选择和内容的设计,要能促进学生的学习,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发展,有利于人才的培养和选拔。考查是用一定标准检查衡量学生学业成绩的一种形式。包括平时考查和总结性考查。平时考查的目的,是检查学生平时学习和掌握知识、技能的情况,督促学生及时复习,养成认真学习的态度和习惯。平时考查常用的方法有日常观察、检查课外作业、课堂提问、书面测验、实践性作业等。总结性考核的目的,是在学期末、学年末或一门课程结束时,检查学生掌握教学大纲规定内容的深度和广度。不考试的课程一般都要进行总结性考查。总结性考查常用的方法有课堂讨论、书面测验、实践性作业、做学习总结等。总结性考查后要评定学生的成绩。  
课程考核的方式由学院根据课程性质和要求确定,并在教学计划中注明,无特殊情况不得变动。  
 第十条 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基本依据,既要重视考核学生对基本概念的掌握程度,也要注意考核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创新能力,难易程度和份量适当。应采取措施,大力推进教考分离。  
 第十一条 对考试课程,应在考试前拟制两份份量和难度相同的试卷,注明各试题分值,并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第十二条 总结性课程考核的范围是该课程一学期的全部教学内容。如系连续开设两个学期或两个学期以上的课程,前一学期或前几学期是考查,最后一学期是考试的,考试内容以最后一个学期的教学内容为主,可兼顾前一学期或几学期的教学内容。  
 第十三条 毕业考试与学位课程考试的课程应为该专业主干课程,考试内容不限于一学期。  
 第十四条 试题须经教研室认真讨论,教研室主任审核。同一门课程,原则上实行统一考试(包括补考)。统考试题的命题由教研室主任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五条 凡课程考试所用试卷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后,由教学院长批准,未经审核批准的试卷不得用于考试。考查课程的考核方式和内容,须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同意。  
 第十六条 考试前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主动向学生透露试题内容或提示性的信息。  
 第十七条 实验课考试(查)由理论和操作两部分组成,其操作考试部分必须有考核实施方案,实验室主任审核,教学院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术科课程的考试,由学院组织命题小组命题、拟定评分原则与标准,并组成考试组实施考试。  
 第十九条 确定用作正式考试的试卷,于考试前10天由教学院长指定人员统一送文印室印制。试卷印制好,由各学院指定人员到文印室领取,考试开始前10分钟由监考教师在考场拆封。所有试卷采用统一格式。  
 第二十条 所有接触试卷的人员均必须严格遵守《南通大学试卷保密要求》。
第四章 考试组织
 第二十一条 期末考试、补考、重新学习课程的考试日程由学院与开课学院协商一致,根据学校要求作出安排;学期中间结束的课程,其考试时间由开课学院确定,考试日程一经确定,任课教师均不得随意变动,特殊情况需变动的由教务处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期末考试期间,原则上安排3—5门课程(一般为必修课、主干课)进行考试。口试、面试一律在停课复习前进行。  
第二十三条 考试时间规定为120分钟,实验理论考试时间为60分钟。少数特殊课程需延长考试时间的,须征得教学院长同意,并经教务处批准。口试的准备时间、口答时间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四条 考场由各学院安排,教务处协调。考场安排的原则是左右两考生之间必须间隔一个或一个以上座位。院考场巡视组,对考场进行检查。
第五章 监考与考场巡视
 第二十五条 监考由学院安排教学人员担任,无特殊情况不得拒绝担任监考工作。监考时间排定、公布后,一般不作变动,特殊情况需调整的, 经教务处同意后调整。  
 第二十六条 考试期间,学院组织考场巡视,每场考试,巡视组负责人均须在岗,履行监督职责,考试时间内,一律不处理其它公务,不接待来访。教学秘书负责考务工作,不参加监考。  
第二十七条 监考教师须履行以下职责  
 1.监考教师应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和《考场情况记载表》,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检查考场情况,并将考生座位安排公布于黑板,保证考试顺利进行。在监考过程中,既要严肃认真地维护考场纪律,又要态度和蔼,热情地关怀学生。  
 2.分发试卷前,监考教师应简要说明考场纪律,尤其要重申禁止将寻呼机、手机、快译通、商务通和电子词典等现代化通讯设备带进考场的规定,并根据课程考试要求进行清场,必要时可重新安排考生座位。  
 3.监考教师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说明和解释,只能说明印刷不清的文字或符号等。
 4.监考教师要认真巡视考场,不得擅离职守,在考场内不得看书看报或相互谈笑,不得抽烟,不得抄题、做题等。监考期间必须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5.监考教师发现学生实施作弊,应立即取证,并按规定处置,填好考场记录。  
 6.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教师要提醒学生注意,未经许可,不得延长考试时间。  
 7.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应制止非考场工作人员进入考场,并令已考完交卷的学生立即离开考场。  
 8.监考结束,监考教师应及时填报《考场情况记载表》,并将作弊考卷、当场发现的作弊证据等一起交给学院,同时提交书面陈述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将试卷折叠整齐,清点无误后,交开课学院。有关人员应在交接单上签字。  
第六章 试卷批阅和评分
 第三十条 阅卷由学院组织进行。  
 第三十一条学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订阅卷、评分工作细则,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考查课程的成绩按五级记分制评定。各门课程成绩的评定比例,由学院结合课程教学特点确定,并在考试前完成,同时由学院书面存档。  
 第三十三条 阅卷、评分、成绩录入工作必须于学期放假前完成,试卷由学院封存备查。成绩单经签字后,不得随便更改。如有特殊情况确要改动成绩者,由原任课教师填写成绩更正单,教学院长签字,经教务处审查同意后方可改动。  
 第三十四条 考试成绩予以公布。学生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查分,若有充分理由认为考试成绩和自己实际答卷差距很大,可向其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成绩复查申请单》,经学院同意,由学院组织复查,并给予书面答复。
第七章 考试纪律与违纪认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无故迟到超过十五分钟者,不得参加该场课程考试,并按旷考处理。考试进行三十分钟后方可交卷,交卷以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谈论。  
 第三十六条 学生凭身份证或学生证进入考场(其他证件无效),并按规定位置入座。考生除携带答卷必须的用具以及允许携带的书籍、手册等资料外,其他书籍、笔记、书包以及寻呼机、手机、快译通和商务通等现代通讯及存储工具应集中放在讲台上(或指定位置)。考试时不得互借文具及其他物品。  
 第三十七条 学生答题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限黑色或蓝色,有特殊要求除外)书写。要做到字迹清楚,卷面整洁。学生对试题有疑问或试卷字迹不清楚时,应先举手,等待监考教师处理,但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教师对题意作解释或暗示。考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  
 第三十八条 保持考场安静,学生不得在考场内任意走动或讲话。考试中途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当监考教师宣布考试时间已到时,必须立即停止答卷,按要求交卷后立即离开考场。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违反考试纪律:  
 1.无故迟到超过十五分钟或旷考;  
 2.不按指定位置就座,且不听从监考教师调动;  
 3.将不准带入考场的物品带入考场;  
 4.拒绝出示监考教师要求出示的证件;  
 5.考完交卷后未及时离开尚在考试的考场;  
 6.影响考场秩序,妨碍他人考试;  
 7.不听从劝告,将寻呼机、手机、快译通、商务通、电子词典等现代化通讯设备滞留身边,但处于关机状态;  
 8.其他经监考教师、学院、教务处认定的违纪行为。  
 第四十条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作弊:  
 1.抄袭、偷看他人答卷、稿纸,或故意移动答案让他人偷看和抄袭;  
 2.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进行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谈话或相互对答案;  
 3.考试结束后继续答卷,警告无效;  
 4.私自传递计算器;  
 5.开卷考试中交换笔记本或有关考试的资料;  
 6.参加团伙作弊;  
 7.不听从劝告,将寻呼机、手机、快译通、商务通、电子词典等现代化通讯设备滞留身边,且处于开机状态;  
 8.其他经监考教师、学院、教务处认定的作弊行为。  
 第四十一条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严重作弊:  
 1.翻看不允许带入考场的书籍、笔记、资料或夹带与考试有关的文字及图片资料等;  
 2.在考场内使用寻呼机、手机、快译通、电子字典和商务通等现代通讯工具及存储工具;  
 3.请他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  
 4.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  
 5.考前以非正当手段取得试卷或考后以非正当手段涂改答卷;  
 6.短期内多次作弊;  
 7.组织团伙作弊;  
 8.其他经监考教师、学院、教务处认定的严重作弊行为。
第八章 考试违纪处理
 第四十二条 监考人员发现学生实施作弊,应立即取证,并在确认无误后,终止学生的考试,令其离开考场。  
 第四十三条 考试结束后,应立即对考试违纪、考试作弊者进行调查处理,各学院审核有关材料后,确定违纪、作弊性质,责成学生本人写出书 面检查并对其进行教育,材料报教务处,由教务处认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凡违反考试纪律者,由学院进行通报批评,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第四十五条 凡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记过或留校察处分,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无效,不得参加补考。
第四十六条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对平时测验、考查中学生作弊的处理按上述规定执行。
           南通大学文学院
                            二○○七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