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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日期:2007-09-01 访问次数:684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科学规范地开展教学评估工作,确保教学工作的有序稳定运行,切实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文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第二条 学院建立教学督导小组,在教学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对学院的各种教学工作和教学活动行使督查、调研、评价、指导、咨询等职能,业务上同时受学校教学督导组指导。  
第三条 学院教学督导小组由3名院教学督导员组成。  
第四条 院教学督导员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聘任,报学校督导组以及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学院教学督导组成员的聘任条件是: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发展;政治思想素质高,有事业心和责任感;熟悉党和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为人正直,治学严谨,学术水平较高,作风正派,实事求是;具有正高职称,从事过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年龄68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学院可参照以上条件聘任学院教学督导员。
第六条 教学督导员的职责
1.深入教学一线,通过听课、座谈会等多种形式了解教学工作状况,对如何加强教风和学风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2.对学院教学管理制度的制订和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  
3.指导青年教师开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改革和研究,帮助其提高教学水平,保证教学质量。  
4.参与学院的各项教学评估工作。
5.学院交给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 教学督导员聘期为两年,可以续聘。在聘期内已退休的由学校发给一定酬金。  第八条 学院为教学督导小组的工作提供便利,确保教学督导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 本条例从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