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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日期:2007-09-01 访问次数:746

教学工作是高等学校的中心工作。为确保教学工作正常有序进行,规范教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教学事故:  
(一)在教学过程中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二)在教学过程中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三)教学过程中出现严重科学性错误,造成不良影响。  
(四)上课(含监考)迟到或早退;虽有特殊原因,但未经批准,擅自停课、调课;擅自请他人代课(代监考)。  
(五)未经批准擅自减少学时;或教学进度严重偏离教学进程计划;或教学内容严重偏离教学大纲。  
(六)备课不认真,在教学中出现明显失误或严重误导学生。  
(七)布置、批改作业量严重偏离教学要求。  
(八)命题不认真,致使试卷上出现错误又没有及时纠正。  
(九)阅卷不认真,错误率较高;不按评分标准阅卷评分,明显有失公允。  
(十)无特殊原因,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提交学生成绩,影响教学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正常进行。
(十一)监考时未履行监考职责,造成一定影响。
(十二)参加国家、省组织的统一考试的监考工作,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操作,给学校声誉造成一定影响。  
(十三)不按规定指导学生毕业(课程)设计(论文);或带队实习、指导实验不负责任,导致实习(实验)事故发生。  
(十四)教学人员违反多媒体设备操作规程,造成设备损坏;因实验教学设备、仪器、材料管理不善出现人为损坏,致使实验无法正常开出;或因个人主观原因,实验准备不充分,无法保证实验按要求开出。  
(十五)故意泄露考题,私自更改学生成绩,在阅卷评分工作中徇私舞弊。  
(十六)因本人失误,丢失试卷。  
(十七)监考无故缺席,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十八)监考时严重失职,造成严重影响。  
(十九)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来上课(含实验教学)。  
(二十)一学期累计发生一般教学事故三次或三次以上。  
(二十一)因其他失误严重影响教学或造成重大损失(事故)。
以上第(二)—(十四)条为一般教学事故,第(一)条、第(十五)—(二十一)条为重大教学事故。  
二、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处分规定  
1.发生教学事故,在查清责任后,必须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理。  
2.一般教学事故,情节轻微的,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对责任人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3.重大教学事故视情节给予责任人记过、记大过、开除处分。  
4.情节特别恶劣,影响特别严重的,加重处分。  
(二)处理程序
  1.一旦发生教学事故,事故责任人应主动将有关情况报告学院;学院查明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教学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发现教学事故,须将有关情况报教务处。  
2.一般教学事故的处分决定由学院作出,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3.重大教学事故由事故学院会同教务处、人事处、监察处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作出决定。
三、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通大学文学院
                                             二○○七年七月十日